為保障動物產品質量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,根據《獸藥管理條例》第六十九條規定,我部組織開展了部分獸藥的安全性評價工作。經評價,認為洛美沙星等4種原料藥的各種鹽、脂及其各種制劑存在較大食品安全隱患,且目前已有動物專用替代產品用于養殖生產,我部決定禁止在食品動物中使用洛美沙星、培氟沙星、氧氟沙星、諾氟沙星等4種原料藥的各種鹽、脂及其各種制劑,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。
一、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,除已有產品批準文號有效期屆滿申請換發外,停止受理洛美沙星、培氟沙星、氧氟沙星、諾氟沙星等4種原料藥的各種鹽、脂及其各種制劑的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的首次申請;已受理尚未核發的,不予核發。
二、自2015年9月1日起,停止生產洛美沙星、培氟沙星、氧氟沙星、諾氟沙星等4種原料藥的各種鹽、脂及其各種制劑,涉及的相關企業的獸藥產品批準文號同時注銷。之前生產的產品,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可以流通使用。
三、自2016年1月1日起,停止經營、使用洛美沙星、培氟沙星、氧氟沙星、諾氟沙星等4種原料藥的各種鹽、脂及其各種制劑。 |